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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信托设立后,设立人通常会将一些境外增值性资产(比如境外公司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账户等)放入信托或信托下的控股公司。一般来说,设立人会以赠予的方式将资产装入海外信托,因此相当于设立人对资产进行了零对价的转让。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针对其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出售海外公司股权、不动产等)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个人无偿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或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且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对价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视同该个人转让了上述资产并取得了所得,从而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人将海外公司股权或不动产等资产无偿赠予给受托人的行为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该赠予行为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转让了这些资产并取得了所得,进而要求设立人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并无针对境外股权转让进行对价调整的规定且没有一般反避税的规则,中国税收居民无偿将海外股权或者其他资产赠予给受托人的行为可能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转让行为从而在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把境内的资产(包括境内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装入海外家族信托中。由于受托人均为境外实体,因此需要先将不动产或者股权装入境外架构中,由境外公司持有,然后再将境外公司的股权装入信托。但由于法律的限制,海外公司已经无法直接持有境内不动产,因此境内不动产装入海外信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对于境内公司股权来说,首先需要将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这其中会涉及到税务、外汇、商委和工商等多个环节,程序复杂且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对境内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转让价格调整,导致高昂税务成本。因此,在考虑将境内股权装入海外信托时,需要充分衡量税务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