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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介绍工作路边强奸受害人 95后男子获刑3年

2019-12-16 15:44  

作者: admin   

95后男子张可(化名)借口帮被害人介绍工作,竟趁夜色在路边草丛强奸对方。期间,因自身原因未奸入成功即射精,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以被告人张可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12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可,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可和被害人白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后通过微信进行交流。4月5日,张可称给被害人白某介绍工作,当日19时许,其陪同被害人到临渭区某店铺应聘。当晚21时许,张可骑电动自行车将白某带至310国道与宣化路十字北第一个路口东,两人在路边散步时张可用胳膊搂白某肩膀被拒绝,张可即心生不满,将白某拉到路边的草丛内压倒在地,不顾白某的反抗强行脱掉白某的裤子和内裤,强行与白某发生性行为。期间,因被告人张可自身原因,并未奸入即射精,双方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白某趁机逃脱并于当晚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可当庭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系卖淫嫖娼行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亦无任何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张可辩称:“其因自身原因未奸入成功即射精”一节,经查明,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内裤上精液系被告人所留,对被害人阴道拭子未能检测出有效成分进行鉴定,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可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可犯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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