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是否可以授权市、区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征用单位或个人财物
2020-02-12 21:03
作者: admin
2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同一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也规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广、深两地人大常委会同日发布市、区政府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房屋等财物决定后,由于其地域特殊,引起了坊间热议。加之此前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郑州市等地的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类似决定,对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地方人大常委会此类决定是否存在越权、是否违宪等问题有人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有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授权市、区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征用单位或个人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财物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征用,征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广州、深圳等地人大常委会授权市、区政府的征用可以理解为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补偿性特点,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征用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征用的基本法性质规定。
除《宪法》之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有大量关于征用的规定。如《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此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较多,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的规定,那么,地方人大是否有权作出相关规定呢,答案也是肯定的。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其中,《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笔者发现,各地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有关决定,均属于为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的决定,这种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可以授权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征用单位或个人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财物的,并不存在越权或者侵害单位、个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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