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知所2020微信课堂《突发传染病疫情刑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解读及相关案例剖析成功举行
2020-02-18 16:59
作者: admin
青年兴,曾知兴!关注疫情,响应号召,掌控专业技能,提升法律素养!2020年2月17日19:00至20:300,曾知所2020年度微信课堂以《突发传染病疫情刑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解读及相关案例剖析为题开展专题讲座。
本次微信课堂由曾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刘海涛担任致辞嘉宾,由曾知党支部书记李聪亮主讲,由曾知骨干律师段云超担任点评嘉宾,曾知李强律师担任主持人。
首先,刘海涛书记讲到曾知在防控疫情方面的举措:自1月23日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开始,我们梳理了六大工作方向,提出五到位的检验标准以及每日一报、党员承诺书的签署、捐款捐物、医护用品的专送等。曾知成立志愿团,编撰法律汇编、开展义务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发表专业法律文章、制作宣传海报、刑委会元宵慈善晚会、青工委的微信课堂、盈科一日一法,这些举措,都是我们用智慧传递法律人的温情与专业力量,用行动体现万人大所的社会担当。刘海涛书记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工作要求:一、做好总结,弘扬正能量。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三、强化引领,坚持两手抓。2020年情人节很不一般,我们要彼此相守、陪伴,共同祝愿,一切不如意终将过去,待春暖花开再一起去武汉看樱花。
法条速递: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由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本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故第十三条中的行为将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李聪亮律师通过三个部分对第十三条进行解读:一、对第十三条条款文字表述的含义进行解读,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目前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措施。二、对第十三条情形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李律师认为该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三、对第十三条所构成的犯罪的量刑进行解读。另外根据最近新发布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内容及精神,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也就是说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出现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污染环境犯罪,将酌定从重处罚。
段云超律师发表了精彩点评。他表示,这是第一次系统性的了解污染环境罪,受益颇多。他还讲到法律是静止的,但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随着国家疫情捷报频传,大家看到了乐观的局势,相信这场战役很快会胜利。
李强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展开分享。李律师介绍了世卫组织共宣布过的六次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其中包含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并讲到各类传染病与世界各国及每个人息息相关,它涉及非常多的医学和法律问题,需要大家参与,讨论,希望我们盈科的同仁们多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对其中重要的问题作出适当、良好、并且有益的讨论,供社会更好地参考。
至此,本次微信课堂圆满结束!帮助青年律师成长,我们一直在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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