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最高法院通知: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年内试点“同命同价”
2019-11-04 15:06
作者: admin
“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
长期以来“重城市轻乡村”的发展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而经济的不平衡又造就了城乡居民各种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我国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户籍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城市居民收入来自于工资,农村居民收入则来源于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产生差异,最终形成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导致城乡居民的权利从根本上的不平等。
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及不完善也是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同的一个现实原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在结果上,出现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相差近3倍。
以湖南省为例:
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不考虑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差距)=733960元
农村标准死亡赔偿金:14093/年×20年(不考虑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差距)=281860元
城市标准与农村标准相差733960-281860=452100元。
也就是说,农业人口在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比城镇人口标准少452100元。
2006年,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同遭车祸丧生。农村少女得到了58000元赔偿,城市女孩获赔20多万元。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
纪敏表示,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但是这类案件的举证非常复杂,要提供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等等。
即使是在今年10月10日的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网”针对网友要求“同命同价”的回复中,还是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方城乡差距越来越小,有关赔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
新华社今年5月5日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统一化是大势所趋,《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是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困境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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