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意义:11岁女孩被杀害,凶手因未满14岁被无罪释放
2020-02-18 11:32
作者: admin
大连十一岁女孩于10月20日15点左右,被14岁男孩意图性侵于小区里残忍杀害,身中7刀,凶行最终却于10月23日被无罪释放。
10月24日晚上,大连警方发布通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这一事件引发网友议论纷纷,以下是来自微博的截图。
10月24日晚,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死者父母王章夫妇表示,如果警方是这种回应的话,作为家属自己肯定无法接受,也不能同意。“收容教养能教养几年?能关他一辈子吗?这种人会因为收容教养而悔改吗?我们的目的不是什么民事赔偿,就是想让凶手偿命,让凶手‘关一辈子’,让他付出代价,不能再危害社会。”王章和妻子贺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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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的几天里,王萱的母亲贺薇一直在以泪洗面,据家人介绍,她几乎不吃饭,也不愿出门,大多数时间待在夫妻二人和女儿共同的房间里。这几日,随着事件的不断传播,不断有亲朋好友和邻里来安慰她,也有一些知情人士向她提供了一些蔡某某及其家人的信息。
蔡某某案发当晚在班级群的发言(受访者提供)
贺薇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蔡某某20日晚上的群聊记录,据她介绍,这是案发后一位蔡某某同班同学的家长发给她的,上面记录着蔡某20日晚上在行凶后到被警方控制这段时间的部分言论。
在这份聊天记录中,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
20:30左右,蔡某某继续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等内容,并表示“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警察要来找我了,我录音给你们听,你们别发微信”。
王章的大嫂还对王章说,她曾见到蔡某某在王萱的尸体被发现后返回现场围观:“当时蔡某某围观时对前面的人说了一句‘真死了啊?’我们估计他以为前面的人就是普通的围观群众,但那其实是我大嫂,她听到并记下了蔡某某的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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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因未满14岁,故意杀人都不被惩治,死者怎能瞑目,把他释放对社会来说更是祸害,到底应该怎样对待这样的情况,一些较严重的情况,是不是可以特殊处理,这样的孩子还留在我们身边,想想实在让人后怕。
凶手照片
网友评:法律保护了未满14岁的罪犯,可是谁来保护未满14岁的被害人呢?!我们能为赚钱发朋友圈,能为美食发朋友圈,能为生活中的小感动小乐趣发朋友圈,能不能为绝望的受害人父母,为冤死,惨死的小女孩发一次朋友圈,我们做不了更多,这不是怜悯,不是帮助,而是义务,是责任,在恶魔藏匿在我们身边之前,在善忘的人们忘记这件事之前,出一份微薄之力,如果保持沉默无声,我便觉得自己和这冷漠的世界一样,欠了小姑娘一条命。希望法律早日还给小姑娘可怜的孩子一个公道!
法律保护了一个恶魔!
该事件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有声音呼吁将目前法律规定的14岁刑事责任“年龄线”降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或将起到相反效果。
宋英辉表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后果,是增加重犯率,也就是罪犯在刑满后再次犯罪的几率很高,由此导致出现更多受害人,并进一步增加社会成本。
究其原因是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需要培养健全的人格、学习足够的知识与谋生技能。
因此,一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禁,会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其正常社会化的过程被中断,他的知识储备与交流能力随之也被中断。监禁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产生负面作用,正常社会化的进程被中断,使其形成负面的犯罪人格。
也有学者呼吁,国家的立法部门应该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定期做严肃的评估和检讨,与时俱进,不能将教条主义,将“14周岁”的法定标准绝对化。
如果立法者仍然认为,修改“14周岁”这一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至少可以做到: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将“14周岁”这一绝对标准相对化——在具体的案件中,对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允许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做个案的讨论和认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不论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刀切地机械适用有关的规定,让法律处于尴尬的境地,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本应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真实案例
1999年,刚满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在日本广岛光市杀害了一名年轻的家庭主妇后,又对其尸体进行强奸。更令人发指的是,因为担心其仅有11个月大的女婴哭泣不休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他先将婴儿向地上抛掷,见其仍在挣扎哭喊后又将其勒死。
福田孝行被捕后对案情供认不讳。不过,由于福田犯案时尚未年满20周岁,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判终身监禁。
(凶手 福田孝行)
失去妻子和女儿的本村洋四处奔走呼告。2008年4月22日,经过9年的诉讼马拉松,广岛高等法院判决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自1966年有记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福田随即提起上诉。
(本村洋手持妻女遗相准备出庭)
(被杀害的母女)
由于凶手福田孝行犯罪时年仅18岁,尚未年满20周岁,但考虑到案情重大,此案还是从少年法庭被移交到山口县地方法院审理。当年6月30日,山口县检察厅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的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其死刑。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认定,福田在意图强奸遭遇反抗时杀害了被害人弥生,并为防罪行败露对其女夕夏进行了谋杀。尽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且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是如此地残忍,一审法官依然未采纳检方要求判处死刑的建议,而以“被告人的未来仍有无限可能性,并已有悔意”为由,判处福田孝行终身监禁。
虽然检方提出上诉,但是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不过,本村洋并没有放弃为妻儿伸冤的努力,四处奔走呼告。2008年4月22日,经过9年的诉讼马拉松,广岛高等法院判决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自1966年有记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
由于福田即日就提起上诉,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庭最终对此案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判决,也为此案划下一个句号。
虽然这起案件是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此案在审判过程中,却引来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关心,并试图影响法庭对福田判处死刑。
正常情况下,日本法庭会为犯罪嫌疑人配置两名律师。但在福田这个案件中,竟然有21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其辩护,其中不乏很多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
(为福田孝行辩护的律师团)
志愿律师团中,主任辩护律师为安田好弘。他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于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2012年10月29日,辩护团认为已经确定的死刑判决有重大失误,以法医和心理医师的鉴定结果作为新证据,向广岛高级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至今,犯人依旧关押在广岛拘留所。
由于日本很少会判处死刑,而且死刑执行起来也十分繁琐。
从1999年到2019年,历经20年,这个日本第一个被判“死刑”的“未成年人”,依然活着...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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