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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怎么回事?

2022-08-03 12:26  

作者: admin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通常都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批准逮捕,另外一种是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又分为以下种情形,具体包括:

0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这种类型的不捕,属于没有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不捕,可以说本身就没有逮捕的事实基础,不具备逮捕的任何一个条件。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一种类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基本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换句话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行为本身就缺乏实质的违法性,因此不成立犯罪。在审查批捕时,应特别注意不能随意使用这个条款轻易出罪,而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和侵害的法益来进行判断。

第二种类型,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不可以批捕。但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的同时,可以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批捕。对已经批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内未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的,立即释放。

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这种类型的不捕是因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0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这种类型的不捕是因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在这种类型的不捕中,还包括因“刑事和解”不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在批捕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本身就反映出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没有妨碍诉讼的危险,因此属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其中一种情形。

但是,现实中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显然是不可能判处实刑的,但其又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险性,怎么办?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件基本上就是要批捕的,但严格说起来是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的,这也是造成“捕后轻刑率”过高问题的一个原因。一般而言,可能判处的刑罚越轻,犯罪嫌疑人越不可能妨碍诉讼,基本上很难具有五种社会危险性之一,实践中将这种类型的不捕一并归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0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批准逮捕

现实中有些案件,虽然符合逮捕的所有条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宜逮捕,而应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以下不适宜逮捕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0其他不捕

对于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的案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直接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但是逻辑上存在问题。因为按照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有一种类型的不捕是“无逮捕必要不捕”,可以涵盖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这种情形,但是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无社会危险性”并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因此,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轻缓刑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类型应归为“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不批准逮捕”,但由于检察机关的业务统计系统里面没有这种类型的不捕,所以应归入“其他不捕”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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