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双方约定,即使甲方违约,乙方也不得主张延期利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4-12-04 15:59
作者: 曾知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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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辩称,一是案涉工程审计尚未完成,2022年12月出具的审计报告仅为一审,目前二审单位正在审理,因此工程款的应付比例仅为80%。二是对于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计算,不主张任何违约金及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余万元,甲公司辩称审计尚未完成,目前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为80%,尚未满足支付96.5%的条件。双方在涉案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96.5%,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审计的约定并不明确。本案庭审中,双方对审计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协议是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最终的结果,审计结果并不影响双方的结算。甲公司以审计完毕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没有依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但利息系法定孳息,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该约定显失公平,过于减损乙公司的权利,对乙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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