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不接电话,将邮件送到菜鸟驿站,视为送达
2025-08-01 15:38
作者: 曾知管理员
核心提示:按照当事人签署的地址送达,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2013号(2025年6月30日裁定)
案情:
1、某公司与向某某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第14.2条约定,向某某的联系地址均为太原市**号。本合同约定联络方式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向向某某寄送了仲裁通知书,邮递单载明因“拒收”被退回。
3、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送达邮件因名址有误且电话无法接通等原因被退回。
3、向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向某某主张:其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邮政机构擅自将仲裁邮件搁置菜鸟驿站,没有通知其,致使该邮件丢失,属于无效送达;其从2021年至今从未在太原市居住过,不可能前往菜鸟驿站自提邮件。
5、邮政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投递员多次拨打向某某电话均未接通,遂投递到就近的菜鸟驿站,并由驿站向向某某发送短信通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均由向某某提供,没有证据证明寄件人书写收件地址存在错误。在邮政部门按照向某某提供的地址无法完成直接寄达且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向《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符合《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送达条件。故驳回向某某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可以适用于仲裁程序等各类通知,仲裁机构可以直接按照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即使被退回或者拒收的,也应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如果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另外一方。如果因当事人留存的送达地址有误,导致文件未能妥善送达的,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本案中,邮政部门拨打多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也发送了短信提醒,应视为有效送达,不得以此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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