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劳动纠纷案件实务热点问答及法律依据
2025-01-10 16:38
作者: 曾知管理员
某航空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吸引了一批应聘者。黄女士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被确认录用,航空公司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告知报到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黄女士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辞去了现有工作,等待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等来的却是被航空公司告知放弃对其聘用的结果,航空公司竟还要求其在已拟好的“我自愿放弃航空公司的聘用和向其索赔的权利”的放弃书上签字,同时提供1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因该放弃书显失公平,黄女士拒绝签字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继续聘用自己并赔偿经济损失。航空公司以录用通知书没有约束力、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聘用和赔偿。法院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没有支持继续聘用的请求;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自身的行为导致应聘者对其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基于合理信赖从而做出相应的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航空公司的过错、黄女士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因停止工作而未再进行相应劳动以及其在该阶段可能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基于单方原因撤销其效力,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中并不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以任意收回而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录用通知书真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吗?真的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涉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而此时劳动合同还没有成立,求职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进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具有私法属性,可以适用民法的原则处理。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黄女士进行赔偿,赔偿范围是以黄女士因信赖可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损失的费用为限。
【法规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启动而成立,随工程的竣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根本是要看其是不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者是否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委托授权。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连锁加盟店的劳动者,应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连锁店工作,多次向公司总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均遭到拒绝。公司总部回答,该连锁店属于加盟性质,其只能与连锁店有劳动关系。但是,该连锁店不仅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连社会保险费也拒绝缴纳。那么,在连锁加盟店工作的劳动者应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呢?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销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其中,直销连锁,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种连锁形态并无加盟店的存在。特许连锁,是指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向连锁加盟店指导、传授各项经营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费。自由连锁,是指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此类商店原已存在,并非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有别于加盟店。
就劳动关系而言,直销连锁店直属公司总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劳动者直接与公司总部建立劳动关系。而连锁加盟店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连锁加盟店的劳动者应与加盟店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在连锁加盟店工作的劳动者,应该与其所在的连锁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故连锁加盟店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人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构成要约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要约人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应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通知对方取消要约,阻止要约生效。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取消要约,使要约失效。
可见,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应当谨慎。否则,会造成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规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
准备工作。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5.劳动者欺诈求职,用人单位可否索赔?
招聘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环节,管理人员将精力集中在人才能力的甄选,却很少注意招聘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某用人单位招用了一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项目经理,结果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该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其专业背景不相匹配。后经用人单位核查发现其研究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均系伪造证件,其本人仅有大学本科学历。另外,按照该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规定研究生学历的工资待遇比大学本科学历的工资待遇高得多。该职工因毕业证、学位证系伪造的事件发生后主动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可否因劳动者欺诈求职的行为,向其索赔因此而多支付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名职工提供虚假证件、以欺诈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可以归类于上述法定无效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其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可以根据该职工的真实工作情况所对应的劳动报酬等级计算其应得劳动报酬,并要求其退还因欺诈行为所获取的超额工资差额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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