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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毁坏财产,坐牢后悔莫及!

2020-01-10 11:16  

作者: admin   

【案件简介】

 

被告王天然为客车司机,先后在多家运输公司担任客车司机职务。2014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被客车车主李某聘请担任其运营的长途客车司机。因被告王天然性格孤僻,脾气暴躁,经常与乘客发生争执,引发多起投诉。

 

车主李某对被告王天然颇为不满,多次批评王天然,要求其端正态度,做好车辆运营工作。2015年7月,王天然与乘客再次发生争执。车主李某表示不再雇佣王天然作为其客车司,王天然因此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16年11月24日晚,王天然酒后来到位于李某家附近的停车场,发现李谋的私人轿车停在路边。王天然。用自己骑的自行车砸向李某的私人轿车,导致汽车玻璃损坏,车身多处受损。事后,一位路过的行人盗走了存放在车辆上的香烟两条,及车载香水一瓶。2016年11月25日,王天然被抓获归案。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433元,被盗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天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天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683元

 

【律师分析】

 

 

被告人王天然因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不再雇佣其做司机而心怀不满,继而蓄意泄愤报复,事发地的监控记录了整个过程,酒后毁坏李某的私人轿车并致使事后车上物品被盗的事实足以认定。结合被告人王天然在作案之前与原告李某之间的恩怨纠葛,王天然本人的供述及监控录像,可以认定王天然的主要目的是报复李某,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具有盗窃犯罪故意,其行为亦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天然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涉案车辆毁损的价值以及所丢失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4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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