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比
2020-03-01 12:06
作者: admin
民事权利能力: 1.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户籍--出生证--其他证据 民总:推定效力:出生证--户籍 2.胎儿: 民通:无权利能力--涉及胎儿的法律关系,胎儿出生的,有效 民总:涉及胎儿的法律关系,胎儿出生的,视为当时具有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行为能力: 民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总: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民通:”精神病人”--包括”精神病人” 民总:”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 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通: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法;民事行为=意思表示 民总: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类型: 民通: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 民总: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包括原有”乘人之危”的内容) 撤销期间: 民通:主观标准,1年 民总:1.原则:主观标准,1年 2.例外: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3.最长撤销期间:客观标准,5年 4.撤销权可以明示放弃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民通:概念:间接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民总:概念: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类型: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2.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民通:未规定 民总:1.自己代理的后果:除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外,代理无效;2.双方代理的后果:除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外,代理无效 3.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民通: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 民总: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意味着: 1.善意相对人:(1)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2)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恶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1.自愿救助行为致受助人损害 民通:无因管理---无故意、重大过失、无责任 民总:1.处理:特别的无因管理 2.后果:救助人无责任---不问故意、重大过失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通:
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范围:(1)形成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2)三项债权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民总: 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适用范围:(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民通中的三项债权请求权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通: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别诉讼时效:1年、3年、4年、5年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民总: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1年、3年、4年、5年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通:何时结合、何时中止;剩多久,补多久 1.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于最后6个月之中 (1)最后6个月的第1天,中止 (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 2.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中 (1)发生时,中止 (2)中止事由消除后,在剩下的时间主张权利 民总:何时结合,何时中止;剩6个月 1.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于最后6个月之中 (1)最后6个月的第1天,中止 (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 2.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中 (1)发生时,中止 (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意味着:剩下不满6个月的,补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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