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有关问题解析
2020-11-03 15:35
作者: admin
发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故索赔可能调增工程价款,也可能调减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工程价款;因此,发承包双方均有必要搞清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以下简称索赔)问题。索赔主要涉及索赔的概念、索赔的分类、索赔的期限、索赔的程序、索赔与签证的关系、索赔的具体情形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笔者下面将分别介绍之,以求教于方家。
一、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未规定索赔的概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3规定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需要说明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虽然2.0.23条并非强制性条文,鉴于《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明确索赔的概念,故笔者下文均是依据2.0.23条规定展开的分析。
依据2.0.23条规定,索赔的概念同时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索赔的情形仅限于非已方原因。如果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减或者工期延长或者缺陷责任期延长,则己方不能索赔。这里的非已方原因包括对方原因、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
第二,索赔的情形仅限于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发承包一方不能索赔。
第三,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而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索赔是双向的,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索赔。
第五,索赔是发承包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该补偿要求并未得到另一方确认,即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索赔的分类
参考任彦华、董自才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的《工程造价管理》第222页-224页,索赔的分类情况如下:
按照索赔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期限索赔和费用索赔,期限索赔的内容是延长工期,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费用索赔的内容是发承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不同,索赔可以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非己方原因提出的索赔;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综合索赔是指发承包双方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总的索赔。按照索赔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承包人索赔和发包人索赔,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是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三、索赔的期限
1.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期限为28天。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承包双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逾期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后果。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发承包双方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承包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发包人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3.处理索赔报告的期限为28天。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条和19.4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4.逾期答复的后果。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条和19.4条,发包人未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如果承包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5.提出索赔的期限。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5条规定,承包人按照《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其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以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照《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4条规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仅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索赔的程序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承包双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关系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4条规定,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由此,现场签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由索赔的概念可知,索赔不是合同变更。在索赔的处理中,发承包一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该索赔即转化为现场签证,属于合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工期顺延的确认”属于合同变更,该条规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属于索赔。
六、索赔的具体情形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索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即索赔应当有合同依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1.发包人可以索赔的情形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可以索赔的主要情形如下:
1.1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0.1条)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0.3条)
1.3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3条)
1.4承包人不提交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或者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2.1条)
1.5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4条)
1.6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4条)
1.7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6条)
1.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6条)
1.9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3.2条)
1.10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3.4条)
1.11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1.6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2.4条)
1.12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1.7条)
1.13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3条)
1.14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8.5条)
1.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3.2条、8.4.2条及8.5.2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3.3条)
1.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4.2条)
1.17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4.2条)
1.18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8.3条)
1.19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9.1.3条)
1.20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2条)
1.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2条)
1.2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
1.23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2.4条)
1.2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6.1条)
1.2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6.2条)
1.26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1条、15.2.2条、15.4.2条)
1.27不可抗力导致的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0.1条,9.10.1条规定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8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4条)
1.29.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2条)
1.30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7.2条)
1.3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1.3条)
1.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2条)
1.33.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2.1条)
2.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情形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可以索赔的主要情形如下:
2.1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条及7.5.1条)
2.2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发现的文物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条)
2.3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0.2条)
2.4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3条)
2.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2.1条)
2.6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2.4.4条及7.5.1条)
2.7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2.4.4条及7.5.1条)
2.8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2.4.4条及7.5.1条)
2.9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4条)
2.10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批准等文件、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4.3条及7.5.1条
2.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3.2条)
2.12.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1.6条)
2.1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1.6条)
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3.2条)
2.15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4.1条及7.5.1条)
2.16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5.1条)
2.17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5.1条)承包人可在进度款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12条)
2.18.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6条)
2.19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7条)
2.20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8.6条)
2.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9.1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1.2条)
2.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2.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4.1条)
2.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5.3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2.3条)
2.25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1条)
2.26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4.2条)
2.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3条)
2.28不可抗力导致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0.1条)
2.29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
2.30.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0.1条)
2.31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
2.3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2条)
2.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3条)
2.34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1.1条)
2.35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2.3条)
3.发承包人均可以索赔的情形
发承包人均可以索赔的情形是指,该情形下工程价款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工程价款调减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工程价款调增时发包人可以索赔。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承包人均可以索赔的主要情形如下:
3.1拒不签收来往信函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5.1.5条)
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6.1.6条)
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9.3.3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3.3条)
3.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7.3条)
3.5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2条,3.4.2条规定该情形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由发包人承担)
3.6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
3.7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
3.8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
3.9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
3.10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
3.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2.5条)
3.12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2条)
3.13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3条)
3.14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2.3条)
3.15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4.2条)
3.16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
3.17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条)
3.18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 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3条)
3.19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条)
3.2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 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4.2条)
3.2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9.6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
3.22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3条)
3.23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3.5.2条)
3.24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3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5.1条,9.5.1条工程价款可调增也可调减)
3.25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3条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1条,9.6.1条工程价款可调增也可调减)
3.2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条合同款5.1.2条、5.4.1条)
3.27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7条)
3.28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2条)
3.29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3.3条)
3.30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8.1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8.2条)
3.3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2条)
3.32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2条);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2.2条)
3.3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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