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补偿形式: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顾名思义,只有单位涉及违法解除的时候才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否则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解除补偿的两个要素: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如下:
·经济补偿金(俗称“N”)=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违法解除赔偿金(俗称“2N“)=经济补偿金×2
这里提一句,所谓的“N+1“补偿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和违法解除的情况,没有这个“+1”。
下面,我就详细说明一下计算解除补偿两个要素的要点和标准。
一、 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计算解除补偿时所用的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就统计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应该是税前工资,包括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内从单位获得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等,但股权/期权分红、报销款这些费用不能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1:当员工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时候,计算补偿金的工资就以社平工资3倍为准。
·举例说明:北京市2019年社平工资3倍是31777元,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这时候算补偿金,就不能用35000元计算,而是要用31777元计算。
特殊情况2:当员工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以最低工资为准。
·举例说明: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2200元,员工因事假、病假、待岗等原因,导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只有1800元,这时候算补偿金,就要用2200元计算,而不是1800元。
说到这里,不免就要提到一个大家经常问到的问题,就是如果前12个月里休过病假或者事假,那么在统计工资的时候,是否需要把病假工资或者事假时间扣出去,毕竟这直接影响着自己的工资数额。
对于这个问题,曾在劳动部481号文中规定过,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指的是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也就是说,即便你离职前12个月有休病假或者是事假,甚至是待岗的,计算补偿金的工资都是你的正常工资,而不是病假工资或是待岗工资。但是,481号文在2017年11月份已经废止了,导致现在各地标准不太一样:
·北京:主流观点倾向于不把病假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从前12个月中剔除。
·上海:主流观点倾向于从12个月中剔除病假工资等。
·浙江:有明文规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二、工作年限
1. 基本原则: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0.5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2. 特殊情况:当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时候,不仅工资要以社平工资3倍计算,就连工作年限最多也只能按12个月计算。
以北京为例,列举几种员工情况,归纳一下上面的算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