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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参照数据发布(含分行业工资)

2025-06-06 16:52  

作者: 曾知管理员   

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将保证金存入特定账户来提供担保的情形,在银行信用证业务、进出口贸易、建筑施工行业中极为常见。如果债权人实际控制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即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法院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债权人能否提出异议排除他人的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

A物流公司与B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A物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了保全裁定书,冻结了B建筑公司存在甲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内的350万元。
2024年11月1日,甲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2023年10月19日,B建筑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2800万元,并向甲银行提供保证金2800万元,由甲银行开立信用证,受益人为C商贸公司,用于履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期限为12个月。甲银行对该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甲银行异议理由成立,解除对B建筑公司在该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350万元的冻结。A物流公司对该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甲银行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信用证合同,办理存储保证金的专项账户且甲银行实际控制了该账户,质权设立。被告甲银行为B建筑公司垫付货款后,被告甲银行据此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质权优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债权人。因此,甲银行可以排除A物流公司对涉案保证金账户冻结的保全行为。
A物流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二审中,甲银行提交了贷款发放通知书、垫款发放记账凭证等,上述证据能够证实甲银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支付义务,对案涉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质权,该质权优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债权人。故二审法院驳回了A物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保证金担保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将保证金担保置于非典型担保项下,是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享有优先受偿的依据。但是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保证金质押有别于普通的动产质押。其特殊性表现在,保证金质押过程中,当金钱进入指定账户特定化的同时,也已经进入了银行流转体系中,对第三人而言,并不产生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能流转的表象和效果,因此,执行法院可以对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就本案信用证保证金而言,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2)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3)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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