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 大道理丨充值容易退款难,蔬菜购物卡赠送金额是否该退还?
2023-11-18 16:31
作者:
admin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办卡消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的消费方式。
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不仅可以固定客户,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提前获得稳定的利润,还可以有效地融资兑现。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一次性支出资金,从而享受更大优惠。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侵犯持卡人权益的问题。
2021年,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包某等三人要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简称“农科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并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被告农科公司不服永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8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农科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凡在该店办理会员购物卡的客户,卡内充值1999元,赠送蔬菜卡12期(月),每期(月)一张卡,价值99元,合计金额1188元。包某等三人在活动期间各办理了一张会员卡。
2020年1月,被告门店停止营业后,包某会员购物卡内剩余未消费金额2049.57元,包某2会员购物卡内剩余未消费金额1537.3元,包某3会员购物卡内剩余未消费金额1524.29元。另外,农科公司赠送给包某三人的蔬菜卡每人10张(期),价值金额均为990元,均尚未使用。农科公司停止营业后未退还余额。
2021年包某三人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科公司返还三人的会员购物款共计8208.16元(三人金额分别为3048.57元、2523.29元、2636.3元)及返还各自6个月的利息。
农科公司认为,三原告会员账户显示的剩余金额共计为5111.16元,可以退还。原告所诉其余金额,系公司赠与三名原告的金额,不同意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三人在被告处购买会员购物卡,被告同意赠送原告三人蔬菜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包某三人共8081.16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信息化、数字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商家的经营方式、方法不断更新,大量办卡消费的营销模式让人眼花缭乱。这其中既有商家让消费者享受更优质、更优惠服务的例子,也有商家不诚信、推卸责任的现象。甚至有商家打歪主意,意图欺诈、坑骗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赠送给消费者的蔬菜卡价值是否应当一并退还。办卡消费的特点就是商家以预付费返利或优惠打折等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预付费后,商家用消费者的预付费作为资本进行经营,进而谋取利益。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三原告应当享受的利益受损,根据诚信原则,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金额。以上案例提醒我们,优惠卡背后不一定都是“馅饼”,还可能是“陷阱”,每个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遇到消费陷阱,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此,也要正告商家,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推广研究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储值卡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在我国悄然兴起,走进了千家万户。商业储值卡对于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更方便的消费,对于经营者可以有固定的客源和更好地推介自己的产品,促进了商品的交易和市场的繁荣。
但在现实生活中,商业储值卡还存在很多潜在的问题,如本案中门店停业储值卡不兑付的问题,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储值卡进行诈骗,等等。这个案件的判决对于利用储值卡开展不诚信经营和赚取不义之财的商家是一个警醒,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了这一事物的规范发展,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力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普遍倡导的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对于商家来说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只有诚信无欺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让使消费者成为忠实的客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预付款消费是古已有之的消费方式,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更为风行。这源于其本身的“双赢”特质:消费者获得价格优惠,商家预先获得资金从而减少融资成本。因消费者预先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这种合同秩序的维持系于商家的主观履约意愿和客观履约能力,故在商事实践中,这一领域往往因商家违约而纠纷频发,甚至出现了行政权力介入预付款的监管实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领域的绝大多数市场均为买方市场,激烈的竞争因而在所难免,在预付卡领域,林林总总的促销方式不断翻新,且良莠难辨,但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激发消费者的“欲望”(desire),或者把消费者的欲望宣传为其“需要”(need)。
本案预付卡消费的特殊性在于,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商家同时“赠送”其一定价值的“蔬菜卡”。在商家不履约时,购物卡剩余的金额应全额返还,在情理法上都不存在任何质疑;然而,对没有消费过的“蔬菜卡”,其价值应如何返还,则可能存在争议。
本案裁判的核心理由值得赞同。“蔬菜卡”根本不是基于商家赠与的,而是其买卖的一部分,它对应的蔬菜和购物卡对应的其他物,是同一买卖的两种不可分割的标的物。若不存在买卖,则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赠与”;若不“赠与”蔬菜卡,消费者就很可能不会购买预付卡。
在商家不能履约,消费者解除合同时,“蔬菜卡”的价值也应返还。本案判决商家返还全部“蔬菜卡”的价值,也值得肯定。从商家的经营角度看,“蔬菜卡”的市场价值显然不可能真的是990元,而可能只有200元。但在商家无法履行交付蔬菜的义务时,按照其自己承诺的990元的价格返还给消费者,非但无违契约自由和合同严守理念,反而与其高度契合。这种判决结果既赓续了一诺千金的传统文化,又有助于培育现代社会应有的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