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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25〕62号:工伤认定新口径,一文讲清

2026-03-18 16:47  

作者: 曾知管理员   

 

工伤“三要素”:时间、地点、原因,官方给出“操作版”标准

(对应第1、2、3条)

1. “工作时间”不只朝九晚五

62号文把《条例》里的“工作时间”具体化了,大体包括五类:

法定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单位规章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

临时安排任务的时间;

加班时间。

也就是说:

只要你在单位安排你工作的时间里(包括加班、被拉出来干活),出事基本都落在“工作时间”范围里,而不只是那八小时。

62号文的逻辑是:只要工作任务没完、或者单位临时喊你干活,这段时间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对劳动者来说,加班最好留痕迹:考勤、聊天记录、工作群通知、邮件,都是以后证明“我当时是在工作”的关键。

 

2. “工作场所”不只办公楼里那一间屋

文件把“工作场所”也扩成三个圈层:

单位能实际管理到的生产经营区域;

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需要去的单位外的相关区域;

在多个工作地点之间来回跑的合理区域。

举个简单的例子:

你是业务员,去客户公司谈合同,在客户楼里摔倒;

你是工程师,去工地、外包厂、项目现场;

这些地方,在62号文眼中,都可以纳入“工作场所”的范畴。

实务提醒:

单位不能简单一句“那是外面,不是公司”,就把责任撇清。

对劳动者来说,出差、外出办事,一定要保留出差申请、派工单、行程记录,证明你是在“为了单位干活”。

 

3. “因工作原因”:要看有没有因果关系

文件强调:要看履行工作职责和受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链条。

典型三种:

干本职工作受伤;

完成单位指派任务受伤;

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受伤(比如制止他人打砸单位财物、保护安全等)。

同时也点出一个常见边界: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为了解决正常的吃饭、喝水、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要受伤,一般也算“因工作原因”;

但完全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比如打架斗殴、做与工作完全无关的高风险行为,就很难认定了。

只要受伤是“围着工作打转”,而不是“跑偏去做自己的事”,就更容易纳入“因工作原因”。

 


 

医院有错,工伤照样认(对应第4条)

职工因工受伤,后续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机构侵权的

不影响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

这句话的含金量在于:

哪怕医院治疗时又出了医疗事故,工伤保险那条线照样走;

医院侵权造成的增加损失,另走医疗纠纷渠道,不由工伤保险基金埋单。

实务场景:

员工上班摔伤,先是工伤;

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操作失误导致伤情加重;

→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照常进行;

→ 医院的那部分过错,另起一套“医疗损害责任”程序解决。

 


 

什么情况“铁定不算工伤”?(对应第5、6条)

62号文把几个“红线”又重申了一遍:

职工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

自残、自杀;

这几种,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对单位:涉及醉酒、违法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务必报警走正规流程,否则后面“责任比例”举证困难,会很被动。

 


 

上下班途中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应第7条)

62号文把“上下班途中”讲得比以往更细、更明确了:

1. 哪些路算“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往返;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住所地;

在合理时间内,顺路做一些日常生活必要的事情(比如接送孩子、顺路买饭),仍处在“上班路上”的合理延伸中;

其他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情况。

但是

休假期间专门回单位处理私事、办私活的往返,不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2.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怎么判断?

文件提到两个关键词:周期性、相对固定性。

即:你平时上下班大致都是这么走、差不多这个时间段,这次出现了事故,才更容易认定。

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尽量保持固定的上下班路线;

尽量保存好地铁卡/公交卡/打车记录/电子通行记录。

 


 

“居家办公+猝死/受伤”算不算工伤?(对应第9条)

这一条是近年来最敏感、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伤问题。

62号文的核心观点有两层:

1. 明确承认:安排居家办公,发生因工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因为地点在家就否定工伤。

也就是说:

地点从单位搬到了家,但只要工作还在,工伤就不会天然“消失”。

 

2. 但“偶尔发个微信、回个电话”,不算正式居家办公。

文件专门提醒:

仅仅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真正意义上的“居家办公”,要体现出:

是单位安排的;

有一定持续性、稳定性;

工作强度和状态接近日常办公。

对“在家突发疾病是不是工伤”的判断,要看:

是否是单位要求其在家长期处理工作;

工作是否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造成工作负荷异常。

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

居家办公期间,一定要保留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通知、工作指令记录;

如连续加班、熬夜赶项目,相关聊天记录、邮件也是重要证据。

对单位:

如果采用居家办公模式,建议形成书面制度和留痕机制;

对超时工作、长期高压,要有风险意识,不能认为“在家就没工伤”。

 


 

劳动关系+假外包:谁才是“工伤认定对象”?(对应第10、12条)

1. 工伤认定前,先确认“谁是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步核实劳动关系。

若存在争议、自己难以确认的,要告知申请人走仲裁或诉讼来先把劳动关系定下来。

 

2. 三类“名义上没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的情况

62号文列出典型情形: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业务违法发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

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几句话其实直指:

假外包、假承包、挂靠经营下的工人受伤,不能就此“掉进空档”;

工伤认定时,可以直接“看穿”这些层层包装,把真正的用工单位拉出来承担责任。

 

3. 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何理解“用人单位”?

文件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就是指那些:

整体职工或者部分职工没有参保登记,或者只登记、不缴费的单位。

通俗讲:

你不给职工参保,或者只挂个名不缴费,

不能因为没有参保,就说“工伤保险不归我管”。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对工伤待遇承担相应责任。

 


 

伤残等级复查后,待遇怎么算?(对应第11条)

这个条款是给已经被评过伤残的工伤职工看的:

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比如伤残等级上升或下降)的: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最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简单理解:

复查后,月月发的钱可以调(往上或往下);

一次性已经发过的钱,不再折腾。

实务提醒:

对劳动者:

如果伤情明显加重,别忘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伤残等级复查;

对已经拿到的一次性补助,不用担心被“追着退回”。

 


 

62号文件实际上提供了几个非常重要的信号:

工伤认定在“扩面”:

工作时间、场所的范围被进一步“放宽”;

上下班途中、外出办事、居家办公,都被纳入更明确的规则

责任在“细化”:

医院的责任归医疗纠纷处理,工伤线单独走;

假外包、挂靠经营不再是“责任真空区”。

证明责任在“前移”:

劳动者要学会留证、存证;

用人单位要学会预防风险,而不是事后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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