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知文库
News center

如何界定严重疾病的范围,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2020-05-13 14:58  

作者: admin   

我们都知道黄金37天属于辩护的最佳研究期,所谓37天黄金时间,那么其中在于公安机关主动这样取保之外,一般都表现在取保的一个机会,就出现在批准逮捕阶段,在批准逮捕阶段,律师提供有益、有利的一个辩护意见,会对审查批准逮捕产生很大的影响。

  之前我们也陆续介绍了一些在审查批捕阶段如何行使有效辩护,我本人也写了一篇文章,叫关于在逮捕环节如何行使有效辩护的文章,大家可以点击链接查看《如何在逮捕环节行使有效辩护》。今天给大家讲另外一个,就是因为严重疾病的而申请不批捕的一个案子。这个严重疾病也是比较罕见的一个行为。刑诉法第67条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这是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但是何为严重疾病?在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解释中,三机关也有三种解释,三个解释都没有明确。在2014年两高两部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30多种疾病,保外就医条件应当比取保候审条件更为严格,如果能够符合保外就医,那么其实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第八附件8的明确规定,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好转,符合这个规定的情况下就符合保外就医,因此也符合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

  这个案件就有一个嫌疑人曾经在医院被诊断为代谢综合征、肥胖症、脂肪肝、破流性食管炎,来进行了这样一个叫袖状胃切除术,术中见胃容积巨大,腹腔内的大量网膜脂肪沉积脂肪肝,经出院诊断为代谢综合征、肥胖症、反流性食管炎、脂肪肝、高尿酸血症,要求术后进行门诊复查。这个证据材料显示的就是他患有这样的一个疾病。这个案子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说实在的,我不是学医的,我更不是研究代谢综合征的,其实我也不懂,但是在我不懂的情况下,我就会咨询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去了解这个行为,对于我判断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判断会有很大的辅助作用。

  我在合肥市医院的专家专科门诊了解到,代谢综合症起源于人体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物质发生代谢紊乱,是高血压、血糖异常、血脂紊乱和肥胖症等多种疾病在人体内直接的一种状态,表现为肥胖、高血糖、高血压、血脂异常,高血粘、高尿酸、高脂肪肝等多种代谢紊乱集结在一起,直接后果是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发生,容易诱发猝死和部分癌症发生。

  这个病在医学上是否属于疑难杂症?其实争议是很大的,但是即便在医学上,在医学专业范围内,也容易被人以简单的肥胖病,那就觉得你比较胖,其实真实的医学上的一个术语,它不叫肥胖病,叫代谢综合征。大家容易认为他就是肥胖病,不重视后果。刚才提到它这种严重的容易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容易引发猝死和癌症发生。所以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并发症。

  现代医学技术上也没有根治的方法,这个案子嫌疑人已经患有该病确诊了,并做了切除手术,但手术只是切除胃,无法根治该病。该病在医学上具有较大的诱因,严重时可导致死亡。在手术不到20天,因为公司涉嫌犯罪就被抓获到看守所了,这个时候就无法按照医嘱定期复查,随时就诊。其在看守所的也表现为入所后多日均未进食,参考我刚才讲的保外就医这样一个范围,第8条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的规定,他的病症可以归为刑诉法所规定的严重疾病的范围,即便其没有发生相关的并发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在目前未被羁押的状态下也不宜长期关押待审。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一些证据材料的,这个病例也向公安机关去提供了诊断情况,他的入所的一个表现,其实管教都比较清楚,多日未进食致使身体严重消瘦,他入所体检表和体检记录都有这样一个情况。后来检察机关也提审他,所以说基本情况是有的。

  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什么叫严重疾病,在我们这个刑诉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解释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认定这种所谓的这样肥胖病,即代谢综合征属于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当进行取保候审。

  今天给大家讲了一种取保候审的一种条件,患有严重疾病。 第二个是大家知道哺乳期或者怀孕妇女,这是法定条件,然后还有一种是三年以下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我们没有这种特殊情形,都是以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为由,申请取保候审的,也做了很多这样一个成功的案例。跟大家之前时候,已经分享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