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美容”变“毁容”,谁之过?
2022-12-14 16:21
作者: admin
基本案情
A公司喜提一辆新车
为长久保持光亮如初
送到某汽车美容店贴车衣
谁曾料到
刚穿上“隐形车衣”
停放在汽车美容店路口
还未交付
竟被一“马路杀手”驾车撞上
新车“美容”变“毁容”
花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A公司一纸诉状
将汽车美容店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
“承揽人具有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A公司将案涉车辆
交付给美容店
两者之间已构成
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美容店完成车辆粘贴车衣后
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而未尽到
应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虽然案涉车辆系他人撞坏
但A公司选择起诉汽车美容店
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系对诉权的自愿行使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汽车美容店与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判决某汽车美容店
赔偿A公司
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及评估费51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汽修机构
在承揽汽车装饰和维修业务期间
有义务按照定作人要求
完成约定服务内容
并应对车辆妥善保管
直至完成交付
如因汽修机构保管不善
造成车辆发生意外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
汽车装饰维修机构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