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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美容”变“毁容”,谁之过?

2022-12-14 16:21  

作者: admin   

新车“美容”变“毁容”,谁之过?

 

基本案情

A公司喜提一辆新车

为长久保持光亮如初

送到某汽车美容店贴车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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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曾料到

刚穿上“隐形车衣”

停放在汽车美容店路口

还未交付

竟被一“马路杀手”驾车撞上

新车“美容”变“毁容”

花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A公司一纸诉状

将汽车美容店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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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

“承揽人具有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A公司将案涉车辆

交付给美容店

两者之间已构成

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美容店完成车辆粘贴车衣后

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而未尽到

应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虽然案涉车辆系他人撞坏

但A公司选择起诉汽车美容店

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系对诉权的自愿行使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汽车美容店与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判决某汽车美容店

赔偿A公司

车辆维修等费用15万元

及评估费51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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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机构

在承揽汽车装饰和维修业务期间

有义务按照定作人要求

完成约定服务内容

并应对车辆妥善保管

直至完成交付

如因汽修机构保管不善

造成车辆发生意外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

汽车装饰维修机构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