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规定:鉴定为 8 级及以下伤残等级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人,原则上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11-29 16:10
作者: admin
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试点网上办案实体审理指引》的通知(芜中法〔2023〕25号)。该《审理指引》明确规定:鉴定为 8 级及以下伤残等级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人,原则上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官方文件
二、赔偿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
……
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理指引】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以扶养人的标准为依据。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三)鉴定为8级及以下伤残等级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人,原则上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为5-7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抚养人以及鉴定为1-4级伤残的抚养人,确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参照抚养人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
(五)70周岁以上原则上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文件全文
延伸阅读
抚养人伤残等级 |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100% |
三级伤残 |
100% |
四级伤残 |
80% |
五级伤残 |
60% |
六级伤残 |
40% |
七级伤残 |
20% |
八级伤残 |
0% |
九级伤残 |
0% |
十级伤残 |
0% |
典型案例
潘某锋与王某某、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潘某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锋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为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某某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073.3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27609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潘某锋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潘某锋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4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