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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时,银行可否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以归还贷款?

2020-07-06 16:43  

作者: admin   

当借款人的贷款逾期时,如果保证人在本机构的账户中有存款,为防止贷款出现不良,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能否不经过保证人同意,在保证人账户中有资金时,直接通过扣划账户中款项的方式收回贷款呢?

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观点1:支持扣划

支持者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如果对扣划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备注:这是目前银行的格式合同中的普遍做法),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银行对保证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属于合理的自力救济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例如,在莱芜市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都支行存单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74号】中,最高院就支持扣划。

另外,《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扣款还贷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7]571号)以及《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都明确规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观点2:不支持扣划

反对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保护存款人的原则,无论是个人存款还是单位存款,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扣划存款人的存款,银行未经保证人同意单方面直接扣收的行为,属于滥用其优势地位,侵犯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思青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3417号】中,一审法院未支持银行直接扣划行为并进行了充分分析,不过,二审法院在解释驳回银行上诉的理由时回避了这个问题,二审以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认定银行侵权,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

综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我个人认为,研究法律问题有三个层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就此问题而言,从实际操作而言,即便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我相信没有哪家银行会有钱不扣而任由贷款成为不良,因此,就上述问题,我觉得银行真正关心的不是能不能扣划的问题,而是怎么扣划,才能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问题。

要想扣划行为得到法院支持,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在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在保证合同中对扣划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应约定,保证人同意银行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无需保证人同意,可直接扣划保证人账户中的资金偿还债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直接扣划的权利来源的问题。

第二,建议将有权扣划的主体定义为贷款人及贷款人的所有分支机构,这样约定主要用于解决跨机构扣划的问题。

第三,将可扣划的账户界定为贷款人及贷款人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四,要注意防范格式条款风险。实践操作中,建议银行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扣划条款进行提示,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五,把保证方式约定成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这种情况在银行业务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借款逾期时,银行不能直接扣划保证人账户内的款项。银行只能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胜诉后经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归还贷款时,银行才可以直接扣划保证人账户内的款项用以还贷。

第六,注意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实现顺序的问题。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当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果对于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有顺位信赖利益,银行不能直接扣划。

备注:即便对于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还是建议银行扣了再说,但要做好被认定为侵权的准备。

第七,如果保证人的存款已经被法院冻结,银行不得自行解冻,也不能直接扣划还贷。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第八,不能扣划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保证人的存款。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为防止“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破产法约束,不能擅自对任一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否则,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因此,如果银行擅自扣划,这种扣划行为是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的。

第九,如果账户中的资金是第三方支付的预付款,能不能扣划?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3条规定:“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者怂恿其通过签订合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贷的预付货款。”

第4条规定:“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

第十,保证人要求银行代发的工资、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从权利归属上已经不属于保证人,银行不能直接扣划。

第十一,银行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抵销,建议在扣划后,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保证人,明确抵扣的是哪笔贷款,最好能取得保证人对扣划行为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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