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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

2020-05-13 17:07  

作者: admin   

1、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答: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时效)


 

2、从时效角度理解加班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可作如下理解: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加班费主张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理论上可以追索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以来的所有拖欠的加班费;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加班费权益的,同样可以追索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但是至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后才提出的,属于超过仲裁时效,不被支持。 


 

3、但是,即使时效角度是满足条件,劳动者的加班费是否能得到支持,还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证明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都由单位保管,按照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都由劳动者来举证,那加班费干脆别要了,于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后来最高院觉得这不对啊,那劳动者一拍脑门说我十年都加班了,要十年加班费,考勤记录,按理来说都是由单位保管的,而且有的单位压根也没考勤,有的确实考勤了,时间过了那么久,单位也找不到了,那举不了证,那是不是十年加班费都得判?对单位也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9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最高院意思,员工对存在加班的事实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等同于告诉员工,你要加班费可以,你得举证,这里是基本的举证责任...


 

4、员工于是举证了:(微信记录:老王晚上别走了,要加班   老王:周六要开个会,你组织一下...)
假设证据三性没问题,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显示老王确实加班了,老王手机质量又比较好,用的华为手机,微信记录也没有删的习惯,而且早就看不惯那个经理了,心里想着天天叫我加班,还不发加班费,那我先把证据保存下来,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欠我的,总有一天我要要回来,于是举了4年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四年前用的是诺基亚,出了智能手机就换华为了,所以之前证据没有了....
假设法院认定证据有效,确实老王四年内举证可以证明四年内加班的天数...


 

5、法院:现在老王确实加班了,那单位加班费有没有给?
以下分五种单位回答的情形进行讨论,有其他情形欢迎各位小伙伴在留言区补充:

情形1:单位说:加班费都给过了,那么请提供加班费工资支付台账(最好是员工签字确认), 提供不了,支持员工主张,支持两年内的

情形2:单位说:没给,四年内所有的加班费都没给(哪怕确实没给,也不能说出来),加班事实存在,又没给...直接支持四年内的...

情形3:单位说:前两年没给,后两年给了结果:前两年承认没给,直接支持前两年的,后两年给了,提供工资台账,提供不了或者没有显示已经支付加班费(又或者员工没签字确认),支持员工主张。支持四年内的 

情形4:单位说:前两年给了,后两年没给结果:员工对前两年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工资记录承担举证责任,员工举证不了,不予支持。后两年单位承认没给,直接支持。支持两年内的 

情形5:单位说:搞丢了,或者没有记录结果:对不起,两年内有保存工资支付的义务,视为举证不能,判决支付加班费。支持两年内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6、老王举证证明了四年内都存在加班的事实,法院也认可证据,假如支持了两年的加班费...还有前两年的加班费怎么办?单位也确实有工资支付台账,可不可以不提供?可以...

两年外的工资支付记录,员工举证证明,证明义务: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单位没给(举证难度非常大,几乎不可能)


 

7、总结:要两年之内加班费:员工只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单位提供已经支付加班费的台账,(工资结构确认跟员工签字确认很重要)
两年之外的加班费(员工证明加班事实+员工提供未支付的工资发放台账)几乎不可能达到,举证证明一项都很难,况且第二项一般保管在单位手上...

仅仅存在一种可能,除非员工入职就想着跟你要加班费,为要加班费,时刻准备着...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没有过时效的,终止后一年内也没过时效,你可以要十年、二十年的加班费,时效上没问题...

但是其他因素限制着加班费到底被不被法院支持,比如:

有无证明加班的基本事实存在的证据?

2年之外的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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