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概况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以后,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实际上,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开始计算,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15年是第5次启动民法典制定,用了5年时间分两步走,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让立法最大范围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智慧,形成“最大公约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中的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可以说,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共经历了66年,《民法典》才终于得以成典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二、《民法典》与政府工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政府工作的紧密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固根本。主要是指《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工作中实施好《民法典》就是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同时,《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是三大主要部门法之一,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所以才说,《民法典》与政府工作的紧密关系第一点就是固根本。
二是稳预期。主要是说《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是要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民法典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政府机关还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这种通过法律来稳预期的的方式也正是我们政府提高治理能力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是利长远。主要是指《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就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政府行政工作中就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在政府工作中维护《民法典》的权威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我们在政府工作中如何维护《民法典》的权威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力:
一是我们政府机关和政府领导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领导干部都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我们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在政府工作中认真落实《民法典》条款中对行政工作的新要求,通过政府工作的行政力量来保障民法的落实。比如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就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也是能让老百姓觉得政府带头落实《民法典》的最直观的感受。
总的来看,与原有的9部法律相比较,这次《民法典》新修订或者调整的内容相当大,还有一些颠覆性规定(比如担保)。条文内容有修订的613条,涉及行政工作的条文有156条,有些部门还比较多(涉及民政局的具体法条达到22条)。有时间了我们可以在适当的场合再对这156条涉及行政工作的条文进行详细讲解,今天提纲挈领地从行政工作对于民法的保障性作用方面介绍三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例外的是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不用再取决于行政行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再细说)
第二,有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愿意,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然而,有些民事行为要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不仅需要“双方自愿”,还要取决于相应的行政行为。比如《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349条还详细地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也有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规定,《民法典》1049、1078、1105、1116条的规定都有体现。
第三,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的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制度,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认定制度,土地确权制度等。比如《民法典》1191条、1199、1216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