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找关系虽无能力办成但仍有想办法,私吞关系费用不构成诈骗罪!
2022-08-30 16:34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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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为了完成某些事项,人都喜欢找关系来帮忙,例如给孩子找关系上理想的学校。今天小编分享的不起诉案例就是“找关系”引发的案件,基本情况是行为人在无能力的情况下受委托办理小孩上学事宜,虽将关系费用全用作个人开支,但其在过程中有找人帮忙。
最终,检察院认为:行为人虽然其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受委托事项,需要再找人帮忙且找人也不一定能办成,但还是找了教育系统的相关人员帮忙想办法办理受托事项,并且转给相关人员活动费用。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李市镇,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害人李某甲听曾经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朋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说可以找关系帮助小孩上学,便将这话记在心里。
2019年6月,李某甲受朋友委托帮小孩想办法上掇刀xx小学,为此李某甲找到杨某某询问,杨某某说要5000元钱活动费,李某甲随后转给杨某某5000元钱,之后,李某甲又陆续委托杨某某帮忙办理五名小孩到荆门y校初中部和掇刀xx小学上学事宜,并陆续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共计36000元钱。同时,李某甲的朋友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了杨某某,并委托杨某某帮忙办理六名学生到荆门y校初中部、荆门zz小学上学事宜,先后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22000元钱。
杨某某收到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后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受委托事项,需要再找人帮忙且找人也不一定能办成,同时因为自己也急需用钱,所以将钱收下找人试试看,如果办不成,钱自己用了以后再慢慢还给李某甲、李某乙。之后,杨某某委托在荆门职业学院招生办工作的王某某和朋友简某某、“许老师”等人帮忙办理学生上学事宜,并微信转给王某某12000元活动费用,请王某某帮忙办理三名学生上学事宜;微信转给简某某活动费用2000元,请简某某帮忙办理两名学生上学事宜。王某某找到荆门市掇刀区**局副局长岳某某帮忙,岳某某予以拒绝,王某某因事情没有办成退还给杨某某8000元钱,另外3000元当做杨某某归还自己的欠款;简某某委托曾经在荆门市教研室工作过的李某丙帮忙,李某丙回复不好搞,简某某因事情没有办成退还给杨某某2000元钱。
截止案发,杨某某没有办成一个学生上学事宜,杨某某将收取李某甲、李某乙的共计580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8月,李某甲、李某乙见委托杨某某办理学生上学的事情没有希望了,于是多次找杨某某要钱未果。
2019年8月29日,李某乙打电话将杨某某约到荆门市掇刀区xx小学对面要杨某某还钱,杨某某无钱归还,于是李某乙报警,掇刀石派出所民警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简某某、岳某某、刘某某、车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笔;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受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帮忙办理学生入学事项,并按照每个学生收取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活动费用,共计收取58000元。虽然其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受委托事项,需要再找人帮忙且找人也不一定能办成,但还是找了教育系统的相关人员帮忙想办法办理受托事项,并且转给相关人员活动费用。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其接受委托后没有办成受托事项,将58000元的活动费用用于个人开支,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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