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身险与侵权赔偿能重复主张吗?
2020-01-10 11:22
作者: admin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9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7月29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41000元,后原告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款60000元。原告出院后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以意外伤害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拒赔,由此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医疗费用25500元,住院津贴7500元。
律师解读
我国的侵权赔偿是填补原则,即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而不能从中获利。因此根据该原则,如果权利人要求侵权方给予侵权赔偿,保险公司往往以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如果保险公司再给予权利人赔偿,会使权利人不当得利为由,拒绝给予赔偿。实际上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混淆了一个法律概念,将侵权赔偿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侵权赔偿是侵权关系,是基于侵权的事实引发的,适用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而商业保险赔偿是合同关系,是基于保险合同及发生保险事故发生的,适用的主要是合同法、保险法等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两者并不冲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权利人可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人身险和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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