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6日当时网上爆出 “虎牙直播”公司员工遭受直系领导冷暴力导致抑郁被公司暴力辞退,随后虎牙公司发布声明,现对双方爆料及声明当中相关劳动用工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员工简历造假,单位能解除吗?
员工简历造假,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简历造假中,比如“学历”欺诈,解除要点:
第一员工需要有欺诈的一个行为,其次还要判断员工是否违背了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比如员工招聘岗位本来就是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员工本身学历也是“专科学历”但是对单位进行了欺诈,说自己是本科学历,这里虽然员工欺诈了,但是并没有违背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单位不能以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在职期间进行兼职单位能解除吗?
这里的“兼职”一定是指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另外一个必须是符合用工主体的单位,如果员工下班开滴滴、包括摆地摊等,都属于自雇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双重雇佣的解除条件。
其次根据单位解除理由的选择,在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条件之下,解除的举证难度也不一样,比如单位举证证明“员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举证难度较大。
但是单位可以选择“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运用该条款来解除,只需单位多通知员工几次,即可满足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能够解除吗?
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能够直接解除吗?显然是不可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再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才能解除。
单位需要两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时,需要有客观量化的考核条件,并且确实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确实未达到考核条件。
其次在“调岗或者培训”的选择当中,建议单位选择对员工进行培训,因为调岗存在“合理性”界定问题,并且员工对单位调岗降薪通常存在抵触情绪,所以实务当中不易进行操作。
至于培训,单位需要证明员工参加培训了,培训的会议纪要证明培训的内容确实是单位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且需要员工签字进行确认。
并且依据这条来操作的话,单位还需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所以依据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对不规范企业来说,几乎难以进行操作,操作不好容易认定违法解除。
所以建议单位运用协商一致解除,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对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风险及操作难度大大降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不签收通知如何送达?
如果当面送达解除通知,员工不签收(员工肯定不签收)怎么办?
建议首先采取邮寄送达,这里建议要求员工入职的时候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且明确相应的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电子送达方式及紧急联系人送达方式,并且约定相应送达地址变更的话,应当3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未告知的,原送达地址继续有效。
如果邮寄送达,员工拒收的,单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注意单位不能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