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最近,涉嫌传销犯罪的频发,而此类犯罪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主要讨论行为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在立功的情形获得轻判的情节。
正文:
在传销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公司在被立刑事案件之前或者之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长、经理、财务主管等人员协助调查或者劝同案犯自首,此时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员工就会通过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告知其他的员工到办案单位协助调查。
然而,很多员工都会为自己辩解,我只是拿固定工资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但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说,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在员工涉嫌犯罪以后,如果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应当从如何量刑的角度考虑,尽最大努力的争取轻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明确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
四种可以认定的情形是: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从该《意见》可知,行为人通知和劝说同案犯自首的的行为,构成立功。又根据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立功的分为量刑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行为人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法院从宽的幅度也不一样。
从实务案例看,若行为人存以上情节,系立功情节,可获轻判
1.劝他人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欧阳某某藏匿地点等信息,陈某某等人有立功情节,分别判处各名被告人缓刑
欧阳某某、陈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湘04刑终304号:“于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的立功表现。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曾于2016年2月期间做同案犯聂敏、陈求安工作,劝说他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安排罗某带到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曾于2016年1月期间规劝网上追逃同案犯罪人员汪绍兰投案自首,同时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欧阳某某藏匿地点等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二人提供的线索在海口市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的规定,故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方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分别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一审未认定立功情节,判处三年徒刑,二审认定存在立功情节判处两年六个月徒刑
罗某某、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0)桂05刑终32号:“原判对上诉人罗某某的立功情节未作认定错误,导致量刑过重,本院采纳罗某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遭遇公安机关追捕,可以继续逃脱而不是必须投案的情势下,经过上诉人罗某某的规劝选择自动投案,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9)桂051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王某检举他人涉嫌犯盗窃罪的线索,系立功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5)长法刑初字第00445号:“被告人王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成立公司并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最终形成一个上下线层级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在传销组织中起领导、管理、宣传、培训等作用,为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所发展的传销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检举他人涉嫌犯盗窃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综上,若行为人存在立功的情节,可根据情节获得20%-50%的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人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争取,以或轻判,辩护人可以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审查。另外如果一审没有认定立功,二审发现有立功的情节,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供,从而没有获得轻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张春律师,根据相关案例对《通知他人协助调查、劝说他人自首可获得轻判—传销犯罪辩护研究4》的分析、研究。希望对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为当事人争取“罪轻量刑”结果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