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情境下权利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问题
一起接诊医生猥亵就医女患者案得以认定的启示
无论是通过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都必须要经过两个步骤——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只有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就法院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来说,事实的认定要靠当事人的举证和法官的认定。由于案件事实都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可能完整地再现,只能是靠事实经过留下的痕迹——证据来推论当时的事实,谓之为法律事实。事实的正确认定,一是取决于证据的多寡,二是取决于法官的认知能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充分,法官的认知能力越强,则对事实的认定则越准确,即法律事实则会越接近事实的真相;反之,则距离事实真相越远。
在“一对一”(仅有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仅有原告诉称的侵权等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则尤为棘手。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甚高,能得到支持者为数寥寥。笔者在此分析一起“接诊医生猥亵就医女患者侵权案”,原告患者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真实案例,使得我们从中体会作为受侵害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体会法官对这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具体做法。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9年5月25日16时许,女患者小鱼(化名)因咽喉不适,去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耳鼻喉科就诊,医生(男)仝某某在询问病情并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给小鱼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遂让小鱼交费并领取了麻药。在小鱼含麻药期间,仝某某仅告知小鱼要听一下心肺,但未明确告知会涉及小鱼的乳房部位。仝某某先掀开小鱼后背的衣服用听诊器听了五六次,接着绕到小鱼前方用听诊器继续听诊,其间仝某某的手触碰了小鱼右侧乳房。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鱼认为仝某某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遂到导医台进行投诉,并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仝某某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仝某某的诉讼请求,仝某某又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经开分局对仝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仝某某陈述其为小鱼听诊时,拿着听诊器从胸罩上面伸进去插到右侧乳房的右下侧,手碰到了其右侧乳房,认为碰到乳房不可避免。
仝某某认可听诊涉及到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且正常情况下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
本案中,仝某某给小鱼听诊时并未告知其听诊器会触碰她的乳房,当时也没有同性第三人在场,仝某某承认是其工作失误,并认为这违反了相关的医学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生仝某某在为患者小鱼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
患者小鱼认为仝某某对自己的袭胸行为是猥亵,而医生仝某某则大喊冤枉,只是不经意触碰了一下,与猥亵无关。
最后,蚌埠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本案案发情况来看,第三人小鱼与上诉人仝某某素不相识并无矛盾,小鱼在就诊当日、当时即向医院领导哭诉其遭到“袭胸”,要求来人处理此事,后紧接着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本案案发及时。
其次,从小鱼多次陈述事实来看,其在向公安机关多次陈述中均指控仝某某对其猥亵,陈述具体事实内容明确、条理清晰。
再次,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小鱼陈述仝某某采用的是直接将小鱼衣服掀至脖子处,使小鱼整个胸部暴露在外,用听诊器直接接触皮肤听诊的方式,并非仝某某陈述的手伸入衣服内听诊,同时小鱼陈述仝某某在对其听诊时,手部具有从上往下穿越乳罩内部直接接触乳房的行为。
公安机关第一次向仝某某询问时,仝某某陈述是“右手拿着听诊器从胸罩的上面插到乳房的右下边”,并认可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本案证人也证实了对女性肺部听诊的常规做法及要求。
故上诉人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仝某某对患者小鱼的听诊的行为构成猥亵行为。被上诉人经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以及蚌埠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了仝某某的诉讼请求(参见《上海法治报》20年7月15日)。
应当说,这一起“接诊医生猥亵就医女患者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对一”案件,与一般“一对一”案件所不同的是,作为受到侵害的女患者及时报案,将公安机关拉进了案件,将民事侵权案件演变为行政诉讼案件,但并没有改变“一对一”民事侵权案件的性质,即法院要认定的仍然是涉嫌侵权的接诊医生在接诊中是否存在对患者的猥亵的行为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本案之所以最终能被法院认定的接诊医生的猥亵患者的侵权行为成立,笔者以为在于这样几点:
1.作为被侵权人及时报案。
被侵权人小鱼在认为接诊的医生仝某某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后,在没有诊疗结束的情况下即马上到医院导医台进行投诉,并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试想,如果被侵权人小鱼是在回到家后再报案,效果就肯定要打折扣的。
2.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
有些侵权案件可能同时也是治安案件,如果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即有权介入调查,但是,也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同时是治安案件,尤其的单凭报案人的报案更是不大好判定是治安案件。但是,在没有调查确认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疑案从有”为好。本案的公安机关即是如此。即使最后不能认定属于是治安案件而是纯粹的民事侵权案件,也为民事侵权案件固定了证据,有利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维权成功。
3.受侵害人小鱼从头至尾陈述始终如一,内容明确,条理清晰。
有一些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为了能使得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得以被认定,总是故意夸大事实、添油加醋,或者为了使得人相信总是不断修改自己经历的侵权事实陈述,以使其完美无缺。结果是适得其反——导致裁判者对其陈述的不信任,加之被指的侵权人不承认,最后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和成立。
4.受侵害人小鱼及时借助了互联网扩散和相关事实的收集。
小鱼向公安部门和法院提供了与她具有类似情况的在被侵权人被仝某某接诊时遭受猥亵的事实陈述,其中一位受害人还提供了蚌医二附院的病例,上面有仝某某的名称和电话。以此佐证仝某某还存在经常猥亵他人的情形。这些虽然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体现在判决书中,但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也是起一定作用的。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了本人在五年前代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笔者作为原告林某的代理人,林某手持五年前5张总额60余万元的借条将借款人张某诉讼到法院。张某坚称只是写了借条但原告没有支付借款,而原告也没有转款凭证,承认都是现金支付。本人作为代理人了解到,双方共同的好友余某知道借款的经过情况,但余某不同意出庭作证。但经过原告林某和代理人做工作,余某愿意私下和法官谈一下事情的经过。在余某和法官谈了以后。最终判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以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后来,笔者在和代理人比较熟悉的一名法官口中得知,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原告和被告的好朋友余某的那次谈话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一起看似简单的侵权案件引发我们诸多启示,就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来说就是: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抗争、及时报案;要事实求是陈述事情经过不夸大不缩小,尽量收集相关证据获得个方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