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工领域刑事犯罪大数据报告
2020-11-20 15:26
作者: admin
本文在整体分析了全国及甘肃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发展趋势、地域分布、案由分类、律师代理率之后,特别对 2019 年甘肃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二审裁判结果、量刑情节、高频引用法条、刑罚种类等数据进行了分析。
我们选取 2019 年甘肃省各级法院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 286 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了深度解读,筛选出 197 份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判决书,并据此对建设工程领域重点罪名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
从每个罪名发生的常见情形、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对阅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3.检索条件:“建筑 工程”/“建设 工程”
4.年 份:2019 年度
5.限定地域:甘肃省
6.案 由:刑事
7.判决数量:286 份
【检索结果】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2014 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共 112672 份,甘肃省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共 1961 份(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2019 年甘肃省裁判文书总量为 349 份,其中判决书 286 份。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全国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大数据统计
(一)裁判文书数量分析
自 2014 年来,全国法院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 年增幅较大,2017 年后趋于平缓,2018 年的案件数量甚至出现小幅回落。2020 年的裁判文书尚未全部上传,目前的数据仅供参考。
2014 年来甘肃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共计 1961 份,总体变化趋势与全国一致。
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随着前几年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的数量增多,在工程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问题,犯罪数量也随之上升;
另一方面,2018 年后整体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建筑业的发展随之趋于平缓,加之国家反腐力度和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对建筑业中的乱象加大了整治力度,建筑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使得行业内违法犯罪行为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逐渐趋缓。
另外,2018 年是监察法实施第一年,最高检发文称当年退回补充调查和不起诉的案件数量相比 2017 年明显下降。公安部统计数据也显示 2018 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了 7.7%。
(二)地域分布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裁判文书数量排名前五的依次是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和广东省,最后三位依次是西藏、海南、青海。
甘肃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数量较为突出的是兰州市,约占全省总量的 27.4%;其次是庆阳地区,约占全省总量的 10.4%;白银、定西、天水等地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
兰州之所以案件数量较多,主要原因为:兰州作为省会城市,有大约 360 万人口,远超甘肃省其他地区,人口密集、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数量较多。同时经济也相对发达,建筑行业发展较快,建设工程项目较多。
(三)案由分布分析
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涉及最多的案由是贪污贿赂罪类,约占全部总量的 31%;侵犯财产罪约占 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约占 1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约占 13%;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约占 7%;渎职罪类约占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约占 4%;危害国防利益罪裁判文书数量最少,占比约为 0.1%。
在甘肃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罪占比高于全国比例,约占全部总量的 28%;贪污贿赂罪类则低于全国的比例,约占 2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约占 1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约占 11%;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约占 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约占 6%;渎职罪类约占 5%;危害国防利益罪裁判文书数量最少,占比约为 0.1%。
(四)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一审程序占比最大,约占 76%。全国和甘肃省审理程序占比基本一致。
甘肃省 2019 年审理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一审程序占比约为 80%。二审的比例较低,再审程序仅有一例。从上图不难看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比例约为 83%,改判率仅为 15%。
(五)刑罚情况
2019 年甘肃省审理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裁判文书主刑部分,判处管制的裁判文书有 3 份;判处拘役的裁判文书有 30 份;判处有期徒刑的裁判文书有 247 份,占比约为 87%,判处无期徒刑的裁判文书有 2 份,死刑的裁判文书有 1 份。其中包含缓刑的裁判文书有 140 份,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文书有 11 份。
判处有期徒刑的裁判文书中,刑期三年以下的占比约为 7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占比约为 24%,十年以上的占比约为 3%。
附加刑部分,判处罚金的裁判文书有 200 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 3 份。判处罚金的裁判文书中,罚金数额在 1 万以下的占约为 33%,1 万至 5 万的占比约为 31%,5 万至 10 万的占比约为 9%,10 万至 50 万的占比约为 21%,50 万以上的占比约为 7%。
判处 10 万元以上罚金的判决总数占到了近三成,可见法院在财产刑的处罚上还是比较重的。
(六)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方面,甘肃省 2019 年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及自首的情形较多,当庭自愿认罪的比例约占 20%,悔罪及自首各占 16%。
(七)高频法条
2019 年甘肃省审理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次数较多的法条为第六十四条(引用 148 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引用 141 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引用 110 次)、第五十二条(引用 94 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引用 88 次)。
上述法条分别是关于罚金、自首、自愿认罪的问题的规定,这些法条的高频适用也印证了之前对刑罚处罚和量刑情节的分析。
二、具体罪名分析
在筛选出的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罪名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38种罪名。具体分布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数量最多,约占 14.2%;其次是合同诈骗罪,约占 11.2%;诈骗罪的占比也较高,约为 9.1%。
三、典型罪名分析
根据罪名高发程度及与行业的关联性,我们选取了九个典型罪名进行深入分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 28 份,占比约为 14.2%。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雇佣农民工从事施工作业,施工结束后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这种情形有 23 份;也有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的情形,共有 5 份,其中 3 份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均判处了刑罚(双罚),2 份只对单位负责人判处了刑罚(单罚)。
【典型案例】
某县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 0723 刑初 109 号
案情简介:汪某为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的经理,2017 年 7 月该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 1、2、3 号钢结构厂房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 198 万元。施工过程中该安装公司雇佣了杨某等 16 名农民工务工,在工程尚未完工、建设单位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拖欠杨某等人工资共计 142064 元。
杨某等人向某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汪某仍通过逃避、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制造安装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共计 142064 元,数额较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制造安装公司罚金1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风险防控】
1.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情形时,应当直面经营风险,提前与劳动者协商薪酬发放问题。要运用柔性手段,避免激化矛盾进而引发静坐、拉横幅讨要工钱等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3.企业应当在企业规章中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奖励或扣减薪酬的条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及时完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合法合规运营。
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后应当重视,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 22 份,占比约为 11.17%。最为常见的情形是虚构建设项目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
包括个人假冒建设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挂靠人员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虚构建设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未取得承包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无开工许可证对外招标,被叫停后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等。
还有一些情形也较为常见,如伪造印章、文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居间费的;无办证资质却以能办理职业技能证书为由骗取财物的;虚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私自出售承建方对外销售的房屋的;等等。
【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 0725 刑初 92 号
案情简介:2016 年,被告人黄某与某地经济开发区签订了燕麦深加工生产线与燕麦种植项目投资意向书,并于同年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工农业科技公司。后黄某假称其公司要进行燕麦深加工项目,需建设办公楼和厂房,与侯某、马某等人先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 198.4 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别向多个工程承包人以交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非法所得 198.4 万元依法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风险防控】
1.企业签订合同前,需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等进行核实了解,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欺诈。
2.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防止被对方认为实施合同诈骗。
3.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三)诈骗罪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诈骗罪的有 18 份,占比约为 9.1%。最常见的情形是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或伪造相关文件等材料,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还有冒充建筑企业人员行骗、提供虚假抵押物行骗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的情形。
【典型案例】
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 2901 刑初 179 号
案情简介:被告祁某于2018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谎称自己在某市承揽工程需要交纳税款,骗取方某 14 万元。后祁某以工程款不足、需要购买工程材料、工程队施工工人摔伤需要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为由,并谎称工程款一到账就将钱还给方某,先后多次骗取方某钱款共计 27 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祁某向被害人退赔所骗财物。
【风险防控】
1.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在交易开始前就做好充分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时刻关注关键信息的变化,及早发现并处理,时刻防止被骗。
2.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强化节点控制,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和纠偏路径。
3.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员工对外行为。同时加强授权管理和履约控制,注意保留合同、来往函件、交易方信息、银行账号等证据材料。
(四)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行贿罪的有 11 份,涉及单位行贿罪的有 5 份,占比共计 8.12%。
建筑行业中的行贿或单位行贿基本都是出于承接工程、疏通关系或在施工过程中获得便利等目的,也有个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行贿的情形。
对于单位行贿的,不仅对单位判处了罚金,还对单位的负责人判处了刑罚。
【典型案例】
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杨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8)甘 0923 刑初 12 号
案情简介:2011 至 2012 年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为了能够承揽到某县委统办大楼灾后重建项目,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先后六次向该县县委书记高某行贿,包括银行卡5张(内有 400 万元存款)、黄金2千克等,行贿金额共计 457 万余元。案发后,杨某主动将 150 万元涉案款从公司的账户退缴至公诉机关。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六次向时任县委书记的高某行贿 457.37172 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决定并实施了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单位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100 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风险防控】
1.建筑施工企业应经得起利益诱惑,做好预防监督措施,不能为了谋取私利置国家法律规范于不顾。要建立企业内部反舞弊机制,加强内部监督。
2.项目经理应当注意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感情、交往情况,在平时交往或者逢年过节期间,相关礼尚往来不能逾越法律规范尺度,否则就会有构成行贿罪的可能。
(五)寻衅滋事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有 11 份,占比约为 5.58%。
在这 11 份判决书中,无故阻挠建筑企业施工并以此勒索财物的情形较多,另外还有建筑企业员工寻衅滋事的、因索要工程款或处理施工纠纷发生打斗的情形。
【典型案例】
郭某、朱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8)甘 0821 刑初 137 号
案情简介:甘肃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县开发建设一建材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该县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综合楼、农产品零售大棚等工程。2017 年 11 月 9 日,双方因工程款发生分歧后,该建筑公司经理靳某和部分民工前往相关部门上访。房地产公司经理郭某对靳某等人采取上访方式索要工程款的行为不满,授意朱某等人对靳某等人实施了殴打。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郭某策划、指挥朱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年四个月、两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防控】
1.施工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引导员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2.遇到对方过激或不合理的行为时要冷静处理,不能采取暴力。
3.对于阻碍施工的行为,应注意采集证据、及时报警,并留存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 5 份,占比约为 2.54%;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有 1 份,占比 0.5%。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主要是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指派没有特殊资质的人员实施特殊工作或施工现场勘察不到位,因此引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一起案例系电梯公司聘用没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施工作业,该人员在从事悬空作业时不慎失足坠落至死。
【典型案例】
程某、汉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9)甘 0502 刑初 291 号
案情简介:2017 年 1 月,甘肃省某建设公司中标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安排副经理程某全面负责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被告人汉某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员负责现场具体施工。2017 年 2 月 20 日,被告人程某和汉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挖沟槽。当日 11 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塌方,导致在沟槽底清理渣土的刘某等四名民工被埋压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风险防控】
1.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全流程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做好记录。
2.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一些危险因素和应当避免的违规操作。
3.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审核劳务分包人员和技术施工人员的相应资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细化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违规施工加大处罚力度。
4.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不得谎报瞒报。
(七)挪用资金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 3 份,占比 1.52%。挪用资金的人员有企业负责人、主管领导及出纳等。
【典型案例】
张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9)甘 0102 刑初 8 号
案情简介: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5 日,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利用自己在甘肃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纳身份的便利条件,分两次将该公司工程款共计 515 万元转入自己个人兰州银行账户中,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在网络中购买彩票进行网络赌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风险防控】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开支审批、通报制度。
2.严格用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对可能接触到资金的人员加强培训,不定期进行轮岗、对调,杜绝风险。
3.落实印鉴、支票分人保管制度,开通银行短信通知业务,对账户资金的出入进行实时监控。
4.发现员工涉案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索,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逃税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逃税罪的有 3 份,占比 1.52%。均为拒缴工程款税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
杨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9)甘 0622 刑初 58 号
案情简介: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口头协议承包了某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建设,并从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6 日通过出具白条收据及公司借款结算单的形式陆续从该公司取得工程款共计 20725644.80 元,应缴纳税款 903413.12 元,已申报缴纳税款 94772.92 元,欠缴税额为 808640.20 元。2017 年 8 月 17 日,县地方税务局向杨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被杨某拒收。
2017 年 10 月 10 日,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采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方式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018 年 1 月 17 日,县地方税务局再次在当地日报向被告人杨某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被告人杨某仍拒不缴纳税款。
被告人杨某自2013 年至 2016 年应缴纳税额共计 903413.12 元,欠缴纳税额共计 808640.20 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89.51%。2018 年 7 月 16 日,被告人杨某将欠缴税款 808640.20 元、滞纳金 520446.88 元共计 1329087.08 元全部缴清。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如实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60000元。
【风险防控】
1.作为纳税主体应主动缴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如果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一定要及时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 197 份判决书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 2 份,占比 1.02%。
两起案例的情形分别为虚假注册建筑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与建筑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为赚取开票费给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索引:(2019)苏 0382 刑初 167 号
案情简介:2017 年 12 月,被告人陈某诱骗马某注册登记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李某因工程结算需要求助被告人田某,田某介绍其与陈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虚假建筑材料购销合同,陈某为李某虚开 03636630-036635 号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货物交易总额 515520.51 元,应缴税款合计 87179.49 元,税价合计 602700 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某、田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之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风险防控】
1.企业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通过低价购买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缴纳税额。
2.企业不得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企业应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
4.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开票费后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发票。
5.企业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转借、转让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妥善保存。
结 语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只有奉法、尊法、守法,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工作,才能取得长效发展。
建筑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要规范发展企业、预防犯罪滋生,离不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清醒认识。
认识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防范风险是预防犯罪的前提。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在法律实务中总结并掌握了认识风险和防范风险的经验和方法,在规范企业合规运营中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希望建筑业企业能把风险防范和犯罪预防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共同推进行业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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