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不能接入真实期货市场”不一定就是诈骗?
2020-11-10 15:30
作者:
admin
根据目前的刑法通说,诈骗罪要求被骗者的财产损失与行骗者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法律逻辑的大前提。
但是,在此类型案件中,是否接入真实的期货市场,并不属于能够反映被骗者的财产损失与行骗者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充分条件。
因此,不能以此来认定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具体来讲:
“不接入期货市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行为人能操纵交易结果,一种是行为人只是单纯与客户对赌,结果无法控制。
在平台属于完全的黑平台,也就是可以使用滑点、插入延时插件、修改k线图或后台修改行情数据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以掌控客户的盈亏结果,在一开始客户还未大量入金的时候,通常会让客户小赢,等到“养肥客户”后,再一次性让客户出现巨额亏损。这种模式下客户的损失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并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平台或代理商并不存在人为操纵交易结果的能力或事实,即使存在“交易不接入期货市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诈骗。理由其实很简单,那就是:
“未接入真实期货市场”只是改变客户的交易对手。
期货交易本身是一种零和博弈,期货交易市场的入场者之间是一种对赌关系,没有接入期货交易市场,只是意味着客户的交易对手从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变成了私设的平台方或其下属的代理商,并不意味着客户会在这场零和博弈中必然遭受亏损。
其实这很好理解,举个相似的例子就明白了,相信很多人都听过或玩过六合彩,实际上很多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的“庄家”并未在相关网站上注册赌博账号,或者注册了账号,但选择性地将部分投注截留,采取自己与参赌者对赌,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参赌者赌输的结果归结于“庄家”没有将投注意向通过赌博账号往上上报这一行为上。如果“庄家”只是借助了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赌局输赢的标准,双方输赢靠的是运气,“庄家”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同理,在期货交易中,如果平台接入的是与国际大盘走势一致的行情数据,无法修改,即使平台未将客户的交易接入期货市场,双方对赌结果也是以该行情数据作为评判盈亏的标准,不能以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
实际上,实务中多起案例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这一观点,其中,《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钟小云非法经营案”中,涉案黄金交易平台“并未真正与伦敦金市场联通”,最终法院也认定钟小云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案例表明“未接入期货市场”不代表行为人能够人为操纵交易结果,也就无充分证据证明客户的损失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看到这里,有人会反驳我,说有冒充专业人士的“指导老师”故意给客户提供错误的操作建议,这还不能说客户的损失跟这种建议有关?
其实道理也很简单——“指导老师”要是知道哪些是错误的建议,那就意味着ta知道真正的建议,这种情况只有在能操纵交易结果的黑平台才能出现。在平台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交易结果的情况下,“指导老师”提供的操作建议属于个人对市场的主观判断,存在不确定性,这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必须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而不是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或预测。
因此,在“未接入真实期货市场”的情况下,即使平台或代理商存在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也不能先入为主地将客户的损失归责于提供建议的行为上,除非平台能人为操纵交易结果。
综上,“不接入期货市场”可能属于诈骗,但不等于就是诈骗。是不是诈骗不是看能不能接入期货市场,而是看能不能人为操纵交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