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交由配偶保管,配偶认为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要回来吗?
2024-01-17 15:06
作者:
admin
2017年5月9日,金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金先生向何女士转账7.4万元。2017年7月15日,金先生将个人婚前房屋出售所得价款30万元交由何女士保管。
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4月,何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9年5月,金先生起诉至安宁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何女士返还婚前个人财产42万元。
庭审中,何女士仅认可收到金先生的37.4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生活开支消费完毕不应返还。
经法院查明,金先生于2017年7月15日向何女士转账30万元,何女士于2017年8月7日取现8万元、并同日向其姐姐转账5万元,截止何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两个月30万元还剩余13万余元。
法院判决,何女士与金先生离婚;何女士向金先生返还个人财产30万元。
对于金先生主张返还的婚前个人财产42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金先生在婚后向何女士转账共计37.4万元。
其中30万元,系其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金先生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应予支持;对于何女士提出的该款项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消费的抗辩理由,根据何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何女士在收到款项后不久取现8 万元、并向其姐姐转账5万余元,以及在何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两个月银行账户还剩余13万余元,上述银行流水与何女士的抗辩理由相违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其余7.4万元,双方对于款项的性质约定不明,并且用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装修支出、日常生活开支等生活消费。对于该款项,何女士主张不予返还,有事实依据且合乎情理,故不予支持返还。
对于金先生主张的超过37.4万元的部分,因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